许可内容:
准予从事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料件加工的产品结转至另一深圳海关辖区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2004年6月18日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申请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申请结转的加工贸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受理:
(1)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2)有逾期未报核手册的;
(3)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填制结转货物收发货单的;
(4)涉嫌走私已被海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转入、转出企业办理深加工结转申请应提供以下单证:
1、出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一式四联);
2、转入企业提供经转出地海关确认签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一式三联);
3、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单证。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经接单岗位审核确定是否接单;
2、经审核、科长审核岗位审批;
3、发单岗位核实企业资格后核发《申请表》及须返还的单证资料。
办理时限:
自出具《受理通知书》起20个工作日。 |